宁波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
发布日期: 2005-11-15 浏览次数: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监理市场行为,确保监理工作质量,促进我市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,根据《建筑法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《宁波市建设监理行业公约》,制定本自律公约。
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本协会会员企业,应遵守本公约;非本协会会员企业,参照执行。
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监理协会下设行业自律委员会,具体负责行业自律检查和受理投诉、处理等工作。
第二章 监理企业的行业自律守则
第四条 不得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、串通作弊,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。
第五条 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,不得以另立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。
第六条 执行监理行业取费指导价及其有关规定,不得以低于国家取费标准参与竞标。
第七条 不得以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。
第八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、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。按照公正、独立、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。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,承担约定的责任。现场人员到位情况符合有关规定。
第三章 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守则
第九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、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。
第十条 坚持原则、尊重客观、秉公办事、抵制不正之风。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,维护职业尊严和荣誉。
第十一条 不得接受被监理单位宴请、礼品、礼金,不得向被监理单位推荐分包单位、材料、产品。
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必须工作到位,切实履行岗位职责,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承担超额的工程监理工作。
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不得转借、出卖、涂改监理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。
第四章 行业自律检查
第十四条 行业自律委员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工作。行业自律委员会设主任1名,副主任1名,委员若干名。
第十五条 行业自律委员会在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前,从行业自律专家库中抽取3-5名专家组成检查小组,负责具体的检查工作。
第十六条 行业自律检查以不定期抽查为主,重点抽查监理取费明显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的监理项目,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,被政府主管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业。
第五章 投诉受理、处理
第十七条 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受理、处理与行业自律有关的各类投诉工作。
第十八条 行业自律委员会受理投诉,必须坚持调查研究、尊重事实的原则。行业自律委员会委员对涉及本公司或本人的投诉应当回避。
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,行业自律委员会从行业自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投诉处理小组,由投诉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取证。
第二十条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信函、电话、来访等形式向行业自律委员会投诉,行业自律委员会应在1个月内向当事人答复。
第六章 行业自律惩戒
第二十一条 对违约事件的处理方式:
(一)书面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(通过会刊、协会网站和协会文件);
(三)取消参加单位和个人评优资格;
(四)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;
(五)违反法律法规的,建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。
第二十二条 非会员单位及其监理从业人员违反本自律公约的,建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。
第二十三条 行业自律委员会在作出处理决定前,应向被处理企业或个人发送“违约处理事项告知书”。被处理企业或个人应在接到“违约处理事项告知书”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,逾期视为自动放弃。行业自律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要认真组织调查,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形式。
第二十四条 行业自律委员会建立行业自律档案,记录被处理企业或个人的违约事件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宁波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浙公网安备:33100202001387号